多年来,土地违法量大面广的问题,特别是有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中缺少有效的政府领导问责制度。由于土地违法多是所谓“因公违法”,政府领导往往主观上狠不起来,管理上“松”,查处上“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负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修订中增加了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前土地管理现状,《办法》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第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第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问:为什么要将“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作为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的情形之一?按照这个比例标准,是否会出现大面积的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被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况?
答:“15%”这一比例标准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近三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情况,以及近年来土地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设定的。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要保证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落实,在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同时,必须将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各级政府领导人员的头上。但地方政府领导人员只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不是土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不能只要出现土地违法行为就追究政府领导人员的责任,而是在当地土地违法状况达到一定程度才追究该地方政府领导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因此,需要设定一个具体比例作为追究领导责任的处分标准。第二,设定具体比例既要考虑近年来的土地违法状况,同时也要考虑有利于严把土地“闸门”,确保我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被突破,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国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均每年225.6万亩,其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平均每年为38.4万亩,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平均比例为17.02%。排除在土地审批程序上存在瑕疵的部分,实际上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接近15%。据此,我们确定将“15%”作为问责比例标准。也只有严格执行这样一个比例标准,才能够确保我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被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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